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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职能

吉林省国资委职能

时间:2010-04-05 来源: 字体显示: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283号   公开电话:0431-8561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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