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主 题: | 关于《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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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刘福生 | 提交时间: | 2018-05-23 |
内 容: | 您好领导: 县级可以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吗?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六条省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权限吗?能执行本办法吗? 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权限吗? | ||
回复内容: | 国资监管体制请看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78号)令。 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市州以下企业清产核资事宜。建议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一号)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六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