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关于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及办理
一、项目名称:
《关于信访事项复查的提出、受理及办理》。
二、设定依据: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
三、申请条件:
符合省国资委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申请材料:
1、出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出具的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
2、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
3、信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信访人提供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据。
五、办理程序:
1、省国资委信访处接到信访人复查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2、信访复查申请决定受理后,信访处按照省国资委“三定方案”处室职责分工将信访事项转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督促有关处室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委内领导审定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3、信访处将复查意见交给信访人,并请信访人在《回执单》上签字接收。
六、办理地点:
长春市自由大路283号省国资委信访接待室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时,下午1:30—4:30时
八、联系电话:
0431—85618541
责任编辑: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