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11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安全发展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出资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bet3365体育在线(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包括:

1、督促检查出资企业传达贯彻国家、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情况;

4、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5、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和备案情况。

(二)督促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负责人的收入挂钩,包括:

1、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领导人员;

3、将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收入挂钩。

(三)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1、按照国家、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组织出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督促出资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2、督促出资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参与出资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出资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非煤矿山开采、林木采伐加工、粮食仓储加工以及建筑施工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出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企业安全价值观,强化“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人的生命和职业健康作为核心价值,真正把安全生产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到全体员工,确保安全价值观深入人心。

第六条  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并落实到全体职工和每个工作岗位。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一)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组织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3、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达标并有效实施;

4、组织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并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成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和有矿山开采作业的第二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没有矿山开采作业的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十条  出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督促检查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以及省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责任机制、考评机制及持续改进机制,有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体系、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等内容,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加快技术改造,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搞好生产自动化控制建设,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死亡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出资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省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出资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出资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在出资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资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参与出资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按职责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职责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相挂钩,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出资企业超出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直至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见附件6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省里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出资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年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政府安监部门下达控制指标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境外出资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情况

      2、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3、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4、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5、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6、出资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细则

 

 

责任编辑:国资委
主办:bet3365体育在线    承办:吉林省国资委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2200000031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27号
联系电话:0431-85618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