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党委:
为加强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了《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日常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吉林省纪委转发《中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任命、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主体为省国资委党委,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在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董事会换届、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询
第七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企业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分管副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如发现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将追查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向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由省国资委党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函询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没有核查清楚问题前,不能作为拟提拔人选。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勉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的;
(三)执行选人用人程序不够严格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六)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七)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经省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企业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六个月后,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党委参照本《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