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对《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吉林省国资委
2016年7月1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内和我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境外投资)。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1、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投资;
2、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
3、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仍需通过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来解决项目资金的投资;
4、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且数额较大的投资。
第五条 出资企业是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流程、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管控及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等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依法对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符合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政策和当地习俗。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
(三)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风险分析、投资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决策程序性文件向省国资委报告。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境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及计划外投资等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报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也应向省国资委报告。备案时要填写《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境内投资
1、申请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的请示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
4、专家论证意见;
5、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性文件;
6、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投资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1、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境外投资合同和境外企业公司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报告。
第十条 出资企业主业由省国资委提出确认意见。未经确认主业的,以上一年度三个以内业务且年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可视为主业。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申请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按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且数额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省国资委向省政府报告。
对出资企业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给予提示。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说明情况,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20%;
(二)资金来源发生变化;
(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损害了出资人权益;
(五)投资项目备案后超过一年未实施;
(六)投资项目需中止、终止和退出时。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做好项目的市场调研、尽职调查、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和防范等,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高投资决策质量。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需投资的,应当经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境内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由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承担的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设立档案。出资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季度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出资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决策失误以及瞒报、谎报、该报不报和恶意拆分投资项目等违规行为,追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扣减或取消其绩效年薪。重大失职的责令辞职,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出资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项目各阶段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国家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本办法按新规定另行调整。同时《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规划[2008]63号)自行废止。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