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类人员在企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并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国资委党委系统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企业)(企业)党组织为主、流出地(企业)和流入地(企业)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企业)与流入地(企业)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企业)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企业)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企业)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以及离退休职工(干部)党员,要按照吉林省委组织部和吉林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及时向新就业的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以及各级人才中心的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
6、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流入地(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入地(企业)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企业)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企业)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企业)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企业)和流入地(企业)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企业)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情况特殊的,可由人代为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企业)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企业)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企业)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企业)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企业)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企业)和流出地(企业)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企业)党的基层组织
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或可编上级企业党组织,或可积极协调,就近就便编入企业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积极协调并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项目工地,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企业)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企业)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企业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及时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台帐,及时掌握本企业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企业(集团)党委每季度向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上报一次更新信息。
(四)《流动党员证》由各企业党委按照流动党员的数量,向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统一申领,并组织基层支部做好登记及发放工作。省国资委党委同时在党委组织部设立了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0431-85571154,负责解答所属企业流动党员和企业流动党员管理部门所咨询的相关事项。各企业应公布此号码,让每名流动党员周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企业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流动党员数量较多的、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三)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各企业党委工作部门(组织部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四)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中共吉林省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4月5日